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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全港最大交通意外索償專家

    本公司專門處理各種意外索償案件,提供法律服務

    無論你遇到交通意外事故,引致受傷或因工受傷,我們都會為你了解各個細節,評估索償機會,透過專業服務,為你爭取合理權益。

  • 交通意外索償專家

    Expert of traffic accident claims

    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數字,2020年在香港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超過15,000宗,傷亡人數甚至超過18,000人。通常,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/不小心駕駛/危險駕駛而引致。因應傷者的傷勢,一般而言可以偱民事途徑,由律師代表向導致意外的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(俗稱「第三保」或「車保」)追討人身傷亡損失。

     

    值得留意是,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,未必即時浮現,例如一些涉及頸椎,骨裂,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。因此,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,尤為重要,這亦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賠償金額。

     

    在許多交通意外案件中,傷者可能因為怕麻煩或傷勢輕微而以「私了」方式自行達成和解。但是,此舉其實暗藏風險,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,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(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),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。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,有關的和解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。

     

    在交通意外的刑事層面,警方一般會在初步蒐證後,預約傷者及司機到警署錄取一份更詳盡口供(Pol. 154)。當完成調查後,警方可發出告票控告疏忽司機有關的交通罪名,例如「不小心駕駛」、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」等控罪,並排期上庭。如果有關的罪名成立後,被告司機可能被判處罰款、停牌、監禁、緩刑等刑罰。

     

    被告司機的在刑事案件的罪名是否成立並不影響傷者的追討權利,當然如果被告罪名成立將大大提高民事索償的勝算,所以民事追討一般會在刑事案件判決後才開展。

     

    在民事訴訟的責任方面,一般而言,原告人(傷者)只需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(可能性 > 50%)證明被告司機的疏忽導致交通意外,原告人則須附上賠償責任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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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交通意外索償

    我們並非索償中介公司。目的旨在為意外傷者及受害人作初步諮詢, 不論是索償抑或和解, 提供法律及相關程序的資訊, 保障你應得的權益; 若案件需要律師幫助, 安排免費轉介專門處理同類個案的律師; 毋需承諾是否聘用律師, 亦不會收取轉介或任何服務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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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專業汽車公證

    公証費用包括交通費、拍照費、本公司行政費及撰寫「公証報告」費用等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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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賠償金計算機械人

    免費評估諮詢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 
  • 索償程序需知

    1

    報警

    確保自身及同行者安全,檢查自身有否受傷或身體不妥然後亮起危險警告燈, 保持冷靜,立刻致電999報警求助。並保留警方的案件編號。

    2

    蒐集及保存證據

    在可行及安全情況下,蒐集及保存意外發生經過的證據,例如向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法,就車輛位置及剎車痕拍照。(如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上,請特別注意人身安全)

    3

    睇醫生

    前往公共或私人診所求診,檢查有否即時未有發現的傷患。如有,需要求醫生提供收據及病假證明 。

    4

    公證報告

    如需經第三者保險追討車輪損壞賠償,可能需要委托公證行撰寫公證報告。

    5

    約警方錄口供

    如對方敗訴,原告人可委託律師樓向對方保險公司追討賠償。

    6

    排期上庭

    一般情況下,由發生意外後,法庭判決需時約六至九個月。

    7

    審訊

    如對方敗訴,原告人可委託律師樓向對方保險公司追討賠償。

  • 交通意外的賠償程序

    詳細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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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交通意外的索償期限

    就交通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,根據《時效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347章)第27條,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,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。不過,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,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。

     

    如果三年期限將至,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,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「傳訊令狀」,而該「傳訊令狀」的有效時候是1年,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。

     

    若傷者「無行為能力」,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(以較早日期為準),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(《時效條例》第22(1)及22(2)條)。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「無行為能力」,因此,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,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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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交通意外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

    根據實務指示18.1,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,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/車主/第三保發出申索信。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,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,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。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,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。

     

   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,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,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,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,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。

     

   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,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:

    • 痛楚、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(PSLA);
    •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(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);
    • 特別賠償 (Special Damages,即醫療費、補品費、交通費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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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交通意外評估賠償金額

    若評估賠償金額及衡量相關風險後,如欲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,000,000元,就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;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,000,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;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,000元的案件。

     

    遭遇交通意外後,有不少傷者需要時間休養,病假以月甚至年計,從而影響生計,受到莫大的經濟壓力。傷者可考慮申請社會福利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(TAVAS)(坊間又俗稱「不論過失」賠償為「車手獎」)。TAVAS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迅速提供經濟援助。此計劃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,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。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;至於財物損失﹐則不在援助範圍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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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交通意外賠償案例

    真實案例 #1

    索償案件事實:

    原告人為酒店經理。一次交通意外,撞傷了頸部及雙腿位置。病假1個月,之後2個月物理治療,病假期間公司有出足糧,沒有收入損失,病假結束後,原告人做回意外前的工作。

     

    入稟區域法院:

    在本行與保險公司的律師多次洽談後,保險公司同意以港幣10萬元與原告人庭外和解。

  • 諮詢範圍

    FAQ

  • 交通意外免費法律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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